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
发布日期:2024-06-04

(辽科协发〔2024〕10号  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第十次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24年5月12日通过)

        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规定,结合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实际,制定《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是辽宁省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打造新时代“六地”的重要力量。

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接受中国共产党辽宁省委员会的领导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辽宁省委员会的组成单位。

第二条  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坚持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把人才作为支撑发展的第一资源,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充分发挥作为辽宁创新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团结奋斗。

牢牢把握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要求,建设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科协组织,坚持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技智库作用的发挥和彰显,营造良好科学文化氛围,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最广泛地把广大科技工作者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锚定新时代“六地”目标定位,全力打造国家重要的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为谱写中国式现代化辽宁新篇章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由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学会、协会、研究会简称学会),市、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及基层组织组成。

第四条  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加强对业务工作和党的建设的领导,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五条  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倡导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弘扬科学家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依法依本《实施细则》开展工作。

第六条  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科学技术交流,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  任  务

第七条  引导科技工作者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密切联系科技工作者,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有温度、可信赖的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八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推进辽宁省创新体系建设。 

第九条  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开展科技志愿服务,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坚定创新自信,着力攻克关键核心技术,加快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助力创新发展,促进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

第十条  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第十一条  健全科学共同体的自律功能,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加强科技伦理建设,涵养优良学风,宣传优秀科技工作者,培育科学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十二条  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全省科技战略、规划、布局、政策、法律法规的研究、咨询、制定和有关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推动辽宁省高水平科技创新智库建设。

第十三条  组织学会有序承接科技评估、工程技术领域职业资格认定、技术标准研制、科技奖励推荐等政府委托工作或转移职能。支持市、县(市、区)科协承接政府的科技类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四条  注重激发青少年科技兴趣,推进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科学素质,发现培养青年科学技术后备人才、杰出青年科学家和创新团队,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举荐科学技术人才。

第十五条  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支持我省科技工作者,科技组织在国际科技组织中发挥积极作用。发展同国(境)外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为国际科技组织和海外优秀科技人才来辽交流合作、创新创业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  每年5月30日为“全国科技工作者日”。全省科协系统以多种方式开展特色活动,宣传基层一线科技工作者风采,强化对基层一线科技工作者联系服务,组织引导科技工作者深入基层一线开展科技志愿服务,增强科技工作者荣誉感、获得感和责任感。

第十七条  加强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交流和合作。

第十八条  兴办符合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九条  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省级学会和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科协、大型企业科协等基层组织,经批准可成为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学会和基层组织发展个人会员。

第二十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团体会员可推选代表参加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参加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的活动,对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团体会员须遵守本《实施细则》,接受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和决定,开展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各项活动,承担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由学会和基层组织章程规定。

第四章  领导机构

第二十一条  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是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机构。

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是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

第二十二条  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提前或延期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市、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不能按时召开的,须提前由本级委员会提出,报同级党组织批准和上一级科协组织备案。

第二十三条  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省级学会、省辖市科协和基层组织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

第二十四条  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实施细则》;

四、选举产生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二十六条  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会委员;

三、审议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授予荣誉称号;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实施委员会确定的任务,批准委员会委员的变更、增补或撤销,团体会员的接纳、退出或处理;决定常务委员会委员、副主席的调整,并提交委员会会议批准。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下设驻会副主席若干名,其中一名由党组书记兼任,经省委提名,由常务委员会通过,委员会选举产生。驻会副主席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主持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协助审议需经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发挥委员作用开展决策咨询活动。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聘请成就卓著的科学家为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顾问。

第三十一条  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应珍惜荣誉,遵守纪律,认真履职。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没有正常履职的,一般应辞去委员会委员职务;常务委员会委员三次无故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没有正常履职的,一般应辞去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

因为严重违纪受到查处或受到刑事处罚的,撤销委员职务,同时终止代表大会代表资格。

第五章  省级学会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省级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社会团体。

第三十三条  加入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省级学会等科技类社会团体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遵守本《实施细则》;

二、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依法登记;

三、学会负责人应在相关领域有重要影响,个人会员达到一定数量;

四、有健全的党组织,能正常开展党的工作;

五、经常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具有一定的服务科技创新、决策咨询和科学技术普及能力;

六、有实体办事机构、固定办公场所和专职工作人员。

第三十四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省级学会,向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十五条  加入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省级学会接受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省级学会在业务上接受相应的全国学会的指导。

省级学会退出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须经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六条  省级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学会章程,选举新的理事会、监事会。

省级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省级学会可根据学科发展需要组建学会联合体,有条件的学会联合体应设立党的工作机构。学会联合体为非法人社团组织,其成立或解散须经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八条  省级学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批准,给予限期整改、警告、撤销团体会员资格等处理:

一、履职不力、组织涣散的,责令限期整改;

二、限期整改后仍无明显改进的,经批准,给予警告;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经常务委员会批准,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第六章  市、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市、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是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同级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

第四十条  市、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符合条件的应设立党组,在同级党委领导和上一级科学技术协会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履行职责,定期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科学技术协会报告工作。市级科学技术协会接受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执行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工作。

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接受市级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市级以下(含市级)学会接受同级科学技术协会领导,业务上受相应的上级学会指导。

第四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协会由市级学会、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及基层组织组成。

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由县级学会和基层组织组成。

市、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执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实施细则》和上级科协的决议,推选代表参加上级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第四十二条  市、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是市、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机构,每届任期五年。市(县)级及以下科学技术协会应注重吸纳教育、医疗卫生、农业技术推广等领域的机构负责人进入领导机构。

市、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决定本级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本级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本级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上一级科学技术协会负责人一般应到会指导。

市、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同级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市、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市、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市、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工作。

市、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召集。

市、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主席、副主席选举结果应报上一级科学技术协会备案。

第七章  基层组织

第四十三条  基层组织是指在科技工作者集中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院、企业、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区、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等单位和有条件的乡镇、街道社区等建立的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等),依照《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开展活动。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院、企业、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区、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等基层组织成立科协,经党组织隶属关系所在地的科学技术协会审批,可以建立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

第四十四条  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和市级科学技术协会可依规模和影响发展符合条件的基层组织作为团体会员。

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应广泛吸纳基层组织为团体会员。

第四十五条  基层组织接受本单位同级党组织领导和审批其成立的科学技术协会指导。

第四十六条  基层组织应立足自身特点,动员和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学术交流,普及科学技术,推广实用技术,助力创新驱动,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挥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第四十七条  基层组织应大力发展个人会员,及时准确反映基层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建好科技工作者之家、广交科技工作者之友。

第八章  工作人员

第四十八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新时代好干部标准,加强工作人员的管理,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第四十九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的事业,牢固树立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思想,持续改进工作作风,深入实际和基层,密切联系和真诚服务科技工作者,不断提高政策水平、专业技能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五十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五十一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及所属团体工作人员应自觉加强纪律和道德约束,共同维护科学技术协会作为科技工作者之家的良好形象,不得肆意贬损诋毁。如有违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九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五十二条  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资助;

三、捐赠;

四、会费;

五、企事业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五十三条  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人才举荐和奖励等专项基金。

第五十四条  建立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

第五十五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拨给科学技术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章  会  徽

第五十六条  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统一使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会徽,会徽由古天象仪、航天器、齿轮、麦穗、蛇杖以及中文和英文标出的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名称组成。

第五十七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会徽可在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在出版物上印制,也可制作成徽章佩戴。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简称辽宁省科协。

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会址设在沈阳。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的英文全称是LIAONING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为LNAST。

科学技术工作者简称科技工作者。

第五十九条  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依照本《实施细则》制定、修订相关管理办法等。

第六十条  省级学会依据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和本《实施细则》制定学会章程。

市、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和基层组织可依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基层组织章程。

第六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于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

第六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经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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