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可再生能源学会于1987年4月成立,经辽宁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是由辽宁省从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科技工作者和相关单位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群众团体。 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会员开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探索,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努力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为发展循环经济,促进节能减排,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 (二)针对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开展学术交流,提高科学技术水平;开展同国内外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家的交流与合作;参与国际行业标准和规则制定;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开展面向社会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科普教育工作,开展技术培训和科技讲座等活动,出版学术刊物和有关学术资料; (四)面向经济建设,为政府部门制定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技术政策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开展政策、管理、经济、法律等咨询和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工作; (五)通过技术交流等科技活动,发现人才、培养人才、推荐人才; (六)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七)经相关政府部门授权,开展科技评价工作,包括科技论证、项目评审和评估、可再生能源技术标准制定、科技成果评估和鉴定、技术与产品鉴定、事故评估认定等; (八)承担各级政府部门、辽宁省科协以及其它社会团体等单位要求或委托的事项。 与其对应的国家社团组织为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